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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十二五”降氮脱硝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12

       一、建设降氮脱硝工程的必要性
       氮氧化物(NOx)是主要的大气污染物之一,是造成区域酸雨和光化学烟雾的主要原因,是生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之一,会产生多种二次污染物。根据2010年我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动态更新数据,全市氮氧化物排放量为20.89万吨,其中,工业为12.54万吨,占总排放量的60.03%,其中,以火电行业、热电联产企业和大型锅(窑)炉排放量为主,这些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大而且集中,降氮脱硝技术成熟,对这些行业实施降氮脱硝工程,可操作性强,减排效果明显。
       目前,我市所有在役火电机组及大型锅窑炉均未建成烟气脱硝设施。鉴于国家对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的严格要求以及氮氧化物对我市大气环境的不利影响,必须及早行动,加快火电厂及大型锅窑炉降氮脱硝工程建设。
       二、指导思想、范围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十二五”氮氧化物污染减排规划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决定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面推进火电厂及大型锅窑炉降氮脱硝工作,有效削减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范围
       实施降氮脱硝工程建设主要包括七类企业:
      1. 燃煤火电厂,名单见附件1;
      2. 燃气电厂,名单见附件2;
      3. 燃油电厂,名单见附件3;
      4. 热电联供企业,名单见附件4;
      5. 大型锅炉企业(单台35吨/小时以上,全厂总蒸吨数在50吨/小时以上),名单见附件5;
      6. 大型窑炉企业(全厂窑炉生产能力在100吨/日以上),名单见附件6;
      7. 焚烧炉类企业(焚烧能力在20吨/日以上的),名单见附件7。
      凡属上述七种类型但未纳入名单的企业,亦须实施降氮脱硝工程建设;符合上述类型的新建、扩建项目,需在“三同时”阶段完成降氮脱硝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