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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十二五”降氮脱硝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12

       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州省火电厂降氮脱硝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实际,为加快降氮脱硝工程建设,确保圆满完成“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降氮脱硝工程的必要性
       氮氧化物(NOx)是主要的大气污染物之一,是造成区域酸雨和光化学烟雾的主要原因,是生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之一,会产生多种二次污染物。根据2010年我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动态更新数据,全市氮氧化物排放量为4.05万吨,其中,工业占总排放量85%以上,其中,火电行业占62.2%、水泥行业占5.4%,这类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大而集中,降氮脱硝技术成熟,对这些行业实施降氮脱硝工程,可操作性强,减排效果明显。
       目前,我市所有在役火电机组、企业自备燃煤(燃油)锅炉及水泥回转窑等均未建成烟气脱硝设施。鉴于国家对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的严格要求以及氮氧化物对我市大气环境的不利影响,必须及早行动,加快火电厂、企业自备燃料(燃油)锅炉及水泥回转窑降氮脱硝工程建设。
 
       二、指导思想、范围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十二五”氮氧化物污染减排规划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面推进火电厂、企业自备燃料(燃油)锅炉及水泥回转窑等降氮脱硝工作,有效削减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   实施范围
       1.  燃煤火电厂,名单见附件1;
       2.  新型干法水泥回转窑企业名单见附件2,2012年底前立窑水泥生产线全部淘汰;
       3.   4蒸吨/小时(含4蒸吨/小时)和使用8年以上10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燃油)工业锅炉。
       凡属于上述前两种类型但未纳入名单的企业,亦须实施降氮脱硝工程建设;符合上述两种类型的新建、扩建项目,需在“三同时”阶段完成降氮脱硝工程建设,降氮脱硝设施脱硝效率参照同类型企业执行,企业新建自备发电供热锅炉优先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三)实施原则
       1.分类要求,有序推进。根据发电机组装机容量、锅窑炉类型、服役年限的不同,采取分类要求方式,确定最佳控制方案,有序推进。
       2.防治结合,重点突破。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法,积极倡导使用清洁能源,优化燃烧过程控制,强化末端污染治理措施,多途径控制火电厂、新型干法水泥回转窑及企业自备燃煤(燃油)锅炉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与排放总量。
       3.安全可行,经济合理。推广低氮燃烧技术,大型燃煤机组应加建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烟气脱硝设施;大型窑炉首选改燃天然气,不具备燃气条件的要实施降氮脱硝改造;水泥行业在改造燃烧技术的基础上加建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或SCR烟气脱硝设施。合理选择脱硝剂,因地制宜,确保安全。
       4.加强管理,规范程序,加强降氮脱硝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方案审查、监测和验收等程序,确保采用的工艺技术符合减排核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