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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开展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控制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12

       各市环保局:各有关水泥生产企业:
    “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氮氧化物列为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水泥行业是氮氧化物减排的重点领域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省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我省氮氧化物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的顺利完成,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新扩建水泥生产线项目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要采用新型干法生产工艺,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步实施低氮燃烧技术,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装置,综合脱硝效率不得低于60%。安装在线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监控系统联网。


       二、现有水泥熟料生产线限期配套建设脱硝装置
       以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为重点,按照全面启动、分类指导、分阶段实施的原则建设脱硝装置。
       1、所有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限期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脱硝效率不得低于30%;
       2、所有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除按期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外,限期2014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烟气脱硝设施。其中,熟料生产规模4000吨/日(含4000吨)以上的限期2013年底建成投运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60%以上。

       3、各市在2012年底前至少完成一家试点水泥企业烟气脱硝项目。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关于水泥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相关要求,2012年底前全面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水泥湿法窑生产线。


       四、加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脱硝设施运行管理
       1.脱硝设施应与水泥生产设备纳入同步管理,设置专人维护管理,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2.建立、健全脱硝设施的运行检修规程和台帐日常管理制度,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稳定可靠运行;
       3.所有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必须在2012年底前安装氮氧化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保证在线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完整和准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气脱硝设施应同步配套DCS系统,详细记录脱硝设施运行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历史数据至少保存一年;

       4.脱硝设施不得随意停止运行,由于紧急事故或故障造成脱硝设施停运,企业应立即向省市环保部门报告,否则将按环保设施擅自停运进行相应处罚。


       五、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把水泥行业降氮脱硝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本通知下达的脱硝工作任务,加大水泥脱硝工作宣传力度,提高企业认识,组织相关部门制定详细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全力推进,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扎实完成各阶段各项任务。
       2、加大资金补助
鼓励采用多种方式融资建设水泥行业降氮脱硝工程,鼓励社会资金进入水泥行业脱硝领域。同时,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对现有水泥企业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和建设烟气脱硝的,省、市、县要优先安排节能减排、环保专项资金支持。
       3、加强技术和信息交流
加强水泥行业低氮燃烧技术和其他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鼓励企业交流共享脱硝工作中的新经验、新方法,积极建立水泥脱硝技术服务队伍,综合推进水泥脱硝适用技术在全省的广泛应用。
       4、强化考核问责
各相关水泥厂要在本通知下达后45日内,向省环保厅、所在地市级环保局提交治理计划,并按照本通知时间节点要求,积极筹措资金,精心组织,确保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对于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企业,省环保厅将进行通报表扬,对于逾期未能按要求建成脱硝设施的水泥企业一律进行停产治理,直至报省政府决定关停。同时,环保部门将停止办理其所在公司新建、扩建项目的相关环保手续,确保限期任务落实到位。